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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2)

2008-07-31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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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先进经验

  法官助理制度最早出现在国外,因案件的增多,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辅助审判,法官助理制度逐渐产生,并最终快速发展。在各国均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及职能。

  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联邦法院的法官雇佣新从法学院毕业的优秀毕业生担任一年或两年的助手已经成了普遍的做法。70年代后,由于案件的增加,上诉法院开始聘用法院助理。在日本,法院书记官参加法院事务的部分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部分的司法权,此外还可以进行调查。在奥地利,法院助理有权就支付命令、案件受理登记、令状的执行以及裁定的修改等事情做出决定。

  如房山区法院试行了“3-2-1”制度,即由选任产生三名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居中评断、依法裁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两名法官助理进行程序性事务处理,负责完成调查取证、送达、接待当事人和律师、采取保全措施、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就其工作向整个“3-2-1”审判组承担责任;由一名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其专职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

  崇文区法院试行了“1-1-1”制度,即审判管理模式下采取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组,人员固定,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书记员辅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以法官为主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服从法官的指令、安排,书记员在不影响法官指令、安排的前提下,对于法官助理的指令、安排应予服从。出现问题应互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庭领导反映解决。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各地的法院试行了类似的制度,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试行“一四二”审判模式、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试行“一二一”审判模式、江西省铅山县法院试行“二一一”审判模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试行“三二一”审判模式、浙江省奉化县溪口法庭实行“三二一”审判模式等等。(其中间环节均为法官助理)

  上述各地法院的改革,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及审判质量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证明了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的极大的生命力。

  在此主要介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三二一审判机制”的具体做法,以为借鉴之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于2000年2月创制并率先实施的“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可以说是一种新型审判机制。通过这项改革,在审判组织中设置了法官助理,重新配置了审判资源。它的实践对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落实审判长选任制度,建立院、庭长开庭制度,开展法官定编、设置法官助理制度及其他有关的审判组织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均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三二一审判机制”的内容

  “三二一审判机制”是指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审判长为中心,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共同开展审判活动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三二一”的名称是对这一审判机制的人员配置结构的形象反映。其中的“三”是指经选任产生并负责案件审判的三名法官(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他们的职责就是主持庭审、居中裁判、全权负责案件的审与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负全部责任。其中的“二”是指负责案件庭前准备工作的两名法官助理,他们对整个“三二一”审判组负责,而不是对其中的单个法官负责,其职责就是完成调查、取证、送达、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事务性工作。其中的“一”是指负责庭审记录工作的一名书记员(或速录员),其职责是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三者之间既配合又制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

  2、“三二一审判机制”是一种新型的审判工作机制

  首先,“三二一审判机制”针对法官数量多但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广泛却职责不明这一现状,改革了法官的任免制度。“三二一审判机制”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按照德才兼备、公平竞争、能上能下的原则,从众多的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选出少量法学理论功底较深、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让这些人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将他们充实到审判第一线,改变过去法官职业的大众化形象,逐步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三二一审判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法官的职责权限,改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汇报审批制度,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有完全的裁判权,不必请示汇报,就可以签发法律文书。同时,法官对其裁判的案件承担完全的责任。这就改变了过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况,避免了虽有错案追究制度却不能落实错案责任的尴尬。

  其次,“三二一审判机制”突破了传统的“审书(审判员+书记员)组合”模式,设置了法官助理一职,改革了审判组织结构。我国现行的三种审判组织形式除审判委员会以外,在开展审判活动时都采用“审判员+书记员”的结构。从案件送达、调查取证、安排开庭日期等庭前准备工作到开庭审理、判决的形成,再到宣判和送达裁判文书,最后到案卷归档,审判员和书记员都参与其中,没有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了上述结构模式,设置了法官助理,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三二一审判机制”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仍然坚持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制度,即在简易程序中,“三二一”审判组中的三名法官分别为独任审判员,各自按法官助理排定的时间开庭审判;在普通程序中,这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固定由其中被选任的审判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实行合议制原则,但在审判组织的结构上采用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并明确划定了三者之间的职责权限,即法官负责庭审裁判,法官助理主持庭前准备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这样,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审判工作。

  再次,“三二一审判机制”突破了过去审判员与书记员师徒式的关系模式,加强了审判组织内部的监督关系。在过去的审判机制下,由于审判员与书记员是一对一的配置关系,且审判员对书记员具有领导、管理和培养的职责,因此,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师徒式的关系模式。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审判员与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很难认识到各自的独立价值,审判员不仅经常地做些本属于书记员的工作,也常常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给书记员去做。

  “三二一审判机制”通过增设法官助理和设定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职责,改变了审判组织人员间的关系模式。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具有各自独立的职责,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不是统属关系,而是协作、监督关系。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不是听命于某个法官,而是对整个“三二一”审判组负责,法官在审判程序方面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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