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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教程

2010-04-17 
基本信息·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页码:266 页 ·出版日期:2000年03月 ·ISBN:7308022722 ·条形码:9787308022729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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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社会学教程


基本信息·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页码:266 页
·出版日期:2000年03月
·ISBN:7308022722
·条形码:9787308022729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内容简介 法律社会学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但在中国,这一学科的发展却滞后了80年以上。从现存的文献资料可以看出,我国1980年以前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是非常薄弱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对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进行考察,可以从1980年开始。

一、80年代法律社会学兴起的背景分析
法律社会学学科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兴起,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其兴起与以下的社会背景有密切的联系:

1.改革开放推动了前所未有的、急剧的社会变迁,同时也引发出诸多社会问题。
2.在社会转型期内产生的诸多社会法律问题为原有的法律制度、法学理论所难以承受,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某些论断和方法使法学工作者产生困惑。
3.社会学学科的恢复和发展是法律社会学兴起的重要前提。法学工作者发现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法学所用,能够弥补传统法学理论存在的一些不足。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思想解放运动是法律社会学兴起的重要思想条件。宽容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新观点、新思想和新学科的产生。
媒体推荐 书评
法律社会学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但在中国,这一学科的发展却滞后了80年以上。从现存的文献资料可以看出,我国1980年以前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是非常薄弱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⑴。对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进行考察,可以从1980年开始。
一、80年代法律社会学兴起的背景分析
法律社会学学科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兴起,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其兴起与以下的社会背景有密切的联系:
1.改革开放推动了前所未有的、急剧的社会变迁,同时也引发出诸多社会问题。社会学界较为一致地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期;在这个社会转型期内,社会结构发生较为明显和频繁的变化,社会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时有失衡,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时有脱节,在某些时段和社会领域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聚合力弱化和社会离心力增强的现象;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乃至婚姻家庭领域可能出现某些社会问题甚至社会动荡。承担社会整合任务的法律制度面临着尖锐的挑战。
2.在社会转型期内产生的诸多社会法律问题为原有的法律制度、法学理论所难以承受,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某些论断和方法使法学工作者产生困惑。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产生了探讨新型法制轨道和更新传统法学理论的强烈使命感;法律的社会现实和若干重大法学理论问题的论争则使中国的法学工作者日趋成熟,增强了创设新的法学学科、获取新的研究方法的勇气和能力。
3.社会学学科的恢复和发展是法律社会学兴起的重要前提。法学工作者发现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法学所用,能够弥补传统法学理论存在的一些不足。我国社会学学科在80年代的蓬勃发展促成了众多部门社会学(如人口社会学、婚姻家庭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科学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文化社会学、城市社会学、农村社会学等)的兴起。法律社会学正是在中国社会学分科发展的潮流中确立起学科地位的。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思想解放运动是法律社会学兴起的重要思想条件。宽容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新观点、新思想和新学科的产生。在法学理论领域,以法理学(法哲学)为主流,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等新学科相继涌现,这些新学科各自代表了一种新的法学思维方式。法律社会学代表了“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同时在社会中研究法律”或者“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观察法律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突破了法学工作者长期固守的注释法学或规范法学以及教条主义的思维方式,给我国的法学研究带来了新鲜的气息。有志于法律社会学究的理论工作者积极汲取中外社会学的成熟理论,大胆借鉴外
国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提出一系列范畴、命题及若干理论框架。法律社会学学科的发展,也是我国法学研究领域思想解放的一种体现。
二、对外国法律社会学理论的介绍
由于我国法律社会学学科处于严重滞后状态,因而,在创设该学科初期对外国法律社会学家及其理论的介绍是必不可少的。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工作者和社会学工作者对外国法律社会学论著进行了一些翻译,对一些著名法律社会学家进行了介绍:
1.陆续翻译出版了若干种西方法律社会学著作。如R·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罗杰·柯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等。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庞德的两本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的合译本)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庞德的代表性著作。该书提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从文明发端至今,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经历了从道德、宗教到法律的演变,在16世纪以后,法律已取代宗教和道德而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该书将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认为法律是利益保障的主要机制,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的法律的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平衡。该书重视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及限制法律发挥作用的种种现象和因素。批判性地借鉴庞德的上述理论,对于研究正在快速向法治社会转型的中国社会,应当是有所裨益的。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是美国“伯克利学派”代表人物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教授的合著。该书将社会中的法律区分为三种类型或基本状态,即作为压制性权力的工具的法律(压制型法)、作为能够控制压制并维护自己完整性的一种特别制度的法律(自治型法)以及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要和愿望韵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回应型法),并分别进行深入的探讨。该书在结语中称“本书最一般的目的就是重新陈述法律现实主义和社会学法学的启示”,其理论拓宽了法律社会学的视野。
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于1976年出版后引起了强烈反响。该书试图提供一个超越时空的命题体系,用以在定量分析层次上说明贯穿于“社会宇宙”(social space)之中的法的运行轨迹。作者将社会生活分为五个基本方面——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并使之转换成一组普遍变量,用以预测和说明法的变化。作者把法律定义为“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生活”,并认为社会生活中比较普遍存在的社会控制样式包括刑罚、赔偿、治疗和和解等四种。
编辑推荐 法律社会学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但在中国,这一学科的发展却滞后了80年以上。从现存的文献资料可以看出,我国1980年以前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是非常薄弱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对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进行考察,可以从1980年开始。

一、80年代法律社会学兴起的背景分析
法律社会学学科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兴起,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其兴起与以下的社会背景有密切的联系:

1.改革开放推动了前所未有的、急剧的社会变迁,同时也引发出诸多社会问题。
2.在社会转型期内产生的诸多社会法律问题为原有的法律制度、法学理论所难以承受,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某些论断和方法使法学工作者产生困惑。
3.社会学学科的恢复和发展是法律社会学兴起的重要前提。法学工作者发现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法学所用,能够弥补传统法学理论存在的一些不足。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思想解放运动是法律社会学兴起的重要思想条件。宽容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新观点、新思想和新学科的产生。
目录
前 言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第一章 法律社会学学科
第一节 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历史
第二节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节 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框架
第四节 法律社会学的学科价值
……
文摘 书摘
我国在长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逐渐建立起一整套法律制度的支持系统,这个系统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第一,规章制度体系。法律制度一方面为社会生活提供了一个框架,另一方面为全社会提供了依照制度办事的范例。社会群体,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组织,往往仿照法律制度模式,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实行组织管理。目前,我国的各种社会组织,除直接援引宪法和法律进行内部管理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自身创制的规章制度。如国家机关内部的管理制度,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章程和制度,各政党的章程、纪律准则,及至村民会议和居民会议制订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如中国共产党制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一系列纪律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在其适用的范围内是有效力的社会规范,具有合法约束力。我们可以将这些规章制度视为法律规范体系的自然延伸部分,通过这些规章制度具体体现法律制度的原则和精神。同时,这些规章制度又是法律规范的源泉之一,立法机关可以从富有成效的规章制度中汲取精华,使之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所以,我们将它视为法律制度支持系统的重要内容,视为法律制度的一块基石。
第二,“准法律机构”。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治安保卫委员会(或治安保卫小组)就属于这一类机构。保安公司也具有类似性质。之所以称之为“准法律机构”,是因为上述机构替代着法律机构的部分功能,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虽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承担着调解民间纠纷的功能。我们可以从《中国法律年鉴》及其他文献中的有关统计数据中明显地看到这项功能。
我国的“准法律机构”做法是一项成功的经验。我国企业中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也可称之为“准法律机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既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又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还参加谈判、诉讼代理、法制宣传等活动,确确实实是由于经济发展而在企业内部分化出来的一个专业性部门。这个专业性部门是建立企业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机制的关键一环。
三、法律制度与其支持系统的协调
为保证法律制度支持系统的生命力,必须注意保持法律制度与支持系统的经常性联系,并加以指导。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既保持法律制度与其支持系统的联系,又严格区分两者的界线。支持系统是法律制度的第一道防线,替代了法律制度的若干功能,因此二者的经常性联系是必要的,不能互相脱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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