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177 页 ·出版日期:2002年03月 ·ISBN:73010553310/730105533X ·条形码:9787301055335 ·版本:第1版 ·装 ...
商家名称 |
信用等级 |
购买信息 |
订购本书 |
|
 |
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 |
 |
|
 |
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 |
 |

基本信息·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177 页
·出版日期:2002年03月
·ISBN:73010553310/730105533X
·条形码:9787301055335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学论丛法理学系列
内容简介 近年来在我国,随着公民与舆论对某些政府机构或政府工作人员提出某种批评,出现了有些被批评者诉诸法院,认为这种批评失实,有损其名誉,要求批评者进行民事赔偿的现象。本书对这种现象从法理上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立法建议。这一研究对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书的创造性在于它较好地论证了这一重要的问题,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和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立法建议。
目录 导论
一、舆论监督及其遭遇到的问题
二、研究现状
三、本书的构思与基本内容
第一章 舆论监督(言论自由)与名誉权
第一节舆论监督与言论自由
一、舆论监督的法律根据
二、舆论监督的意义
第二节名誉权及其意义
一、名誉和名誉权
二、名誉权的意义
第二章 如何理解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冲突
第一节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我国现状
二、对冲突的理解
第二节一种不同的理解
第三节这样理解的意义
第三章 制度建构的法律理论和技术
第一节制度建构的法律理论
一、制约
二、对话(Dialogue)
三、共信
第二节制度建构的法律技术
一、言论自由的限度
二、利益衡量法和法律经济学
三、法律经济学在本书中的应用
第四章 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
第一节真实的意义和性质
第二节如何获得真实
一、通过自由讨论获得真实
二、通过法律诉讼获得真实
三、通过比较得出的启示:建立以激励真实为核心的名誉权法制
第三节评论和侮辱性言辞问题
一、何谓评论与侮辱性言辞
二、评论问题
三、侮辱性言辞问题
第四节如何理解舆论监督与官员名誉权之间的平衡
一、给予更多的批评权利会不会给官员个人造成严重的不当伤害
二、给予更多的批评权利是否会降低政府质量
第五章 舆论监督与政府机构的“名誉权”
第一节问题
第二节比较法上的考察
第三节舆论监督与政府机构名誉之间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是否可以给予政府机构民法上的名誉权及其相应的诉权
二、在法律上如何惩处诽谤或侮辱政府机构的言论
第四节如何理解和把握舆论监督与保护政府机构名誉之间的平衡
第六章 我国名誉权法制的变革及若干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
序言 近年来在我国,随着公民与舆论(指新闻媒体)对某些政府机构或政府工作人员提出某种批评,出现了有些被批评者诉诸法院,认为这种批评失实,有损其名誉,要求批评者(即被告)进行民事赔偿的现象。本书对这种现象从法理上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立法建议。这一研究对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作者为此收集的资料较为广泛,论证较为有力。他认为,舆论监督与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名誉利益”之间的冲突,不仅是权利上的冲突,其实质是公民的民主权利与政府机构或官员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仅仅将这种冲突视为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不利于恰当的制度建设的。作者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可以考虑以公法方面的规定来代替在私法上授予政府机构名誉权的做法”,不实言论并不可以免除一切法律责任;但是法律限于惩罚那些对现存秩序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危险的故意捏造的失实言论,余者的不良影响可以通过“更多的言论”去消除。这些观点是值得重视的。
本书的创造性在于它较好地论证了这一重要问题,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和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立法建议。
作者本人基础理论、写作能力、法学专业知识、英文水平都较佳,在北大读书期间表现了良好的学风。现在值其毕业论文出版之际,作为导师,略缀数语以为序。
文摘 第五章舆论监督与政府机构的“名誉权”
第一节问题
舆论监督的对象除了政府官员之外,还包括政府机构。这里“政府机构”概指那些按照法律设立、旨在解决公共问题、由公共财政提供经费的机构。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级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尚包括那些由公共财政提供活动经费和支付其组成人员薪金的机构,例如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团体。这些团体虽不被列入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之中,但是其经费是由公共财政支付的,其活动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所以也应属于舆论监督的对象。可批评的政府机构行为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等行为,亦即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行为。舆论监督的内容指一般公民和媒体对政府机构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所作的公开批评。这些批评可能是对于有关不当行为的事
实的指控,也可能是对于这种事实进行评论,或者就此提出改进的建议。所谓“不当行为”(misconduct)主要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对政府机构所作的批评可能是属实的,也可能是失实的。不论是属实的批评还是失实的批评都可能影响到政府机构的威信与形象。在某些历史阶段,维护政府机构的威信与形象是非常高的利益要求,因此将批评政府机构视为严重的犯罪。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拥有对国家机关进行批评的权利。
后记 这部作品是我对言论自由及其相关问题的初步理解。这一理解是从分析公民的批评性言论与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名誉利益之间的冲突开始的。本书意在提出问题,而书中的结论只是初步的,需要进一步的审问、慎思与明辨。我认为,只要愿望是良好的,是真正地关心国家的法治建设的,就不必害怕提出可能是错误的观点。言论自由问题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它关涉到作为法治建设组成部分的社会对话机制的培育和建构。我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真正的知识的增长与思想的积累,需要法学学者和实践中的法律人的持久努力和不断参与。言论自由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就是对这些需要的一种回应。
国内学界对于言论自由的研究刚刚起步。我相信它会逐渐成长起来。言论自由涉及的问题领域较为宽广。它不仅是公法意义上的权利,而且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它不仅关系到宪法、行政法,而且关系到民法、刑法;不仅关系到实体法,而且关系到程序法;它不仅是中国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是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问题。我们需
要对它进行综合的法学理论上的研究。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我非常感谢我的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宗灵先生的悉心指导,以及在百忙之中拨冗为本书所作的序言。感谢朱景文教授、罗玉中教授、卫方教授、郭道晖教授和张骐副教授,他们参与了我的博士论文评审和答辩,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曾经与范亚峰、王成、丁利、包万超等学友就一些问题进行过有益的探讨,在此向他们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