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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编撰中重构的原则

2012-06-28 
代码编写中重构的原则写了A方法代码,再写B方法代码时,发现部分代码与A相同,为了实现代码重用,就把相同部分

代码编写中重构的原则
写了A方法代码,再写B方法代码时,发现部分代码与A相同,为了实现代码重用,就把相同部分的代码提取成方法C.

什么时候应该提取相同部分的代码,如果A,B两个方法都调用此方法C,提取C后,由于后期代码做了修改,在A中需要对某些情况做处理,而在B中又不需要去处理,那么这个时候是把C再分出来吗?还是在C中再增加判断?当C增加了对A的处理后,如何保证B调用时不会出错?

做代码提取的时候,应该考虑哪些方面?

如果相同部分的代码是对两个变量产生影响,那么是会到相同的代码分出两个方法来写,还是写在一起,这两个变量做为参数传入,处理后,在调用处直接处理这两个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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