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2.公布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3.实质审查
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要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4.授予
经实质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