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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辅导:法律行为理论(2)

2012-08-29 
知识点、法律行为理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法律行为。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5.法律行为除以上分类外,还有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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