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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辅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2)

2012-08-28 
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难点解析

  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1、《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根据《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必须在汇票、支票、本票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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