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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辅导:一年的撤销权考点

2012-08-15 
《经济法》一年的撤销权考点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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