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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报关员三星考点:不可抗力与仲裁(2)

2012-04-17 
不可抗力与仲裁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如特定标的物的灭失。

  2、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的或者暂时的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可以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应当将不可抗立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不可抗力的有关的证明文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外方大多由当地的商会或者登记注册的公证行出具。

  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在争议发生前,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表明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

  ※另一种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争议发生后订立的提交仲裁的协议。

  这两种仲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仲裁协议的作用

  (1)表明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自愿提交仲裁

  (2)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这三个作用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二)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执行,而不能就同一问题再诉诸法院。当事人只有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有程序性问题,才可以要求法院对仲裁予以审查,法院一般不审查仲裁的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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