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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概论

2010-04-20 
基本信息·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页码:146 页 ·出版日期:2008年05月 ·ISBN:9787114045042 ·条形码:9787114045042 ·版本:第2版 ·装帧:平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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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概论


基本信息·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页码:146 页
·出版日期:2008年05月
·ISBN:9787114045042
·条形码:9787114045042
·版本: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水运工程监理培训统编教材

内容简介 《监理概论》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了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内容、水运工程监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及规定、工程监理的组织与模式、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职责及规范、监理单位的选择及监理规划。本教材是水运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参考教材,也可作为高等院校水工专业教学的教材或参考书以及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参考书。
编辑推荐 《监理概论》为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我国水运工程建设发展概况
第二节 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节 工程监理的产生和发展
复习题

第二章 水运工程监理制度
第一节 水运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第二节 政府监督
第三节 社会监理
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的资质条件及资质管理办法
第五节 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及资质管理
复习题

第三章 工程监理组织
第一节 现代组织论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及管理模式
第三节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模式
第四节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及监理设施
复习题

第四章 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风险管理及目标控制
第二节 工程费用控制
第三节 工程进度控制
第四节 工程质量控制
第五节 合同管理
第六节 信息管理
第七节 组织协调
第八节 工地会议
第九节 涉外工程监理简介
复习题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选择
第一节 监理单位的选择程序
第二节 监理招标投标
第三节 监理费用
第四节 监理评标办法
第五节 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揽
复习题

第六章 监理规划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监理规划
第三节 监理规划示例
复习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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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交通行业推行的工程监理制在国内建设领域中起步早、起点高、发展快,现已纳入了交通基本建设程序。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通建设监理市场已逐步形成,为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中扎根、孕育、发展、成熟奠定了基础,做出了重要贡献。工程监理制作为国家在建设领域中实行“四个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是建设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监理的定位作了明确规定,工程监理任重而道远。截止到2002年10月底,全国已有70万余人接受了交通行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知识上岗培训;2万余人取得了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300余家单位取得了甲乙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理队伍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交通系统大中型交通建设项目和重点的小型建设项目均已全面实行了监理单位招标投标制,择优选择监理队伍,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能。监理制度的推行有力地促进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大幅提升。
一支高素质的监理队伍,是搞好监理工作的前提,多年来交通部一贯注重监理从业人员素质的培养,建立了有关监理人员上岗培训制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大力普及监理知识,更新专业技术知识,交流监理工作,以适应交通监理市场对人员素质的要求。1992年6月,交通部在长沙交通学院开办了第一期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班,为适应培训工作的需要,交通部质监总站组织编写了第一版《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统编教材》,并于1995年元月正式出版发行。几年来,该套教材为推动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工作、普及监理基础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水运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技术标准的提高,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涌现,社会对水运工程的建设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有的监理培训教材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监理知识更新的需要。为此,交通部质监总站决定对原培训教材进行全面修订,于1999年7月起组织大连理工大学、长沙交通学院、东南大学等三所高等院校对水运工程监理培训统编教材修订工作进行研讨、论证,制定了修订计划和修订提纲,并由上述三所院校中参与培训工作的骨干教师执笔进行新教材的编写工作。修订后的新教材经专家函审、编者修改、统稿人统稿,几易其稿,先后历时两年多终于完成了教材的修订出版工作。
文摘 插图:


政府监督以强制性、执法性和宏观性为显著特征。强制性是指被管理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的监督,这是由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这一特征所决定的。执法性是指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纠正、强制执行等权力,政府监督人员的每一具体监督行为都有充分的依据,带有明显的执法性。宏观性是指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就一个项目而言,其着眼点主要是保证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它明显不同于社会监理中监理工程师的微观的、直接的、连续的监理。
工程建设中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能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制定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二是对建设行为的监督和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由于工程建设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对建设行为的监督也就必然要覆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众多领域,诸如对国家长远规划、部门规划及地区规划的管理,对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对建设标准的监督控制,对工程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对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对建筑市场包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工程报建的规定,对工程开工的审批,对工程项目涉及的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文物保护、公安消防问题的监督管理等;对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立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申报、审批制度;业务范围的控制,资质等级的核定,证书的发放与管理,注册开业的规定及变更、停业管理;对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与考试、资格审查与注册发证,并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质量等级的认定,对重大工程事故的管理,对材料、构件的生产、试验实行合格证、许可证制度,对竣工验收的管理等。政府监督充分运用申报、审查、许可、监督、检查、认证等手段,抑制建设行为的随意性,确保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安全、有序地进行。
政府监督的执行部门,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涉及计划、规划、国土、环卫、公安、劳动、建材等部门,但主要的承担者则是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由交通部实行行业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甲、乙级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由交通部审批,各省级交通(或水运)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则根据本地区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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