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者(人、方):申请人名称,按土地登记的类型填写。此栏及对应栏目设有两处。单独申请的,填写一处,划掉一处。双方共同申请的分别填写。申请人为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单独申请的,填写“土地使用”或“土地所有”,将“人”、“方”划掉;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分别填写“转让”和“受让”,将“者”、“人”划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分别填写“出租”、“抵押”和“承租”、“抵押权”,将“者”、“方”划掉。
2.通讯地址:申请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3.申请登记的类型:填写所申请土地登记的具体类型。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变更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4.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5.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6.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如县农业局开办的企、事业,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县农业局。
7.土地座落:指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名称。
8.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尚未规定期限的暂不填写。
9.使用权类型: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与土地的权属性质相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租赁或授权经营;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具体取得方式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等。
10.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的,本栏不填。
11.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指国营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地类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
1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及分类面积。地类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
13.土地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
14.共有使用权面积:指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通常是指在地面上不宜或无法划分使用权界线的土地面积。
15.城镇村土地使用权面积: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面积。
16.分摊面积:指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应分摊的面积。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可按使用的建设面积比例分摊。
17.建筑物类型:填写楼房、平房等。
18.申报建筑物权属:申请人认定的建筑物所有权。
19.申报地价: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申报的交易地价。
20.四至:填写相邻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如权属界线上有线状地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标志(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标志名称及权属线与某一标志或地物的距离。
21.申请登记的依据:填写申请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
22.他项权利:填写本宗地使用者或其他单位(个人)在本宗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外的使用土地的限制条件和权利。
23.附图:指申请登记宗地的宗地草图或宗地图。
24.图号、地号:指变更登记时,原登记的图号、地号。
25.变更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变更的事项或内容。
六、土地登记的申请审查和收件
土地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其它证明文件资料后,应及时进行申请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真伪性鉴别和对土地登记申请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对法人资格的审查
对申请土地登记的法人资格审查的依据是法人资格证明。按照法人组织的不同类型可以分别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登记或依法成立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别审查。
1.对企业法人的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性子公司、经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地方企业,持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社会团体法人的审查
社会团体包括依法成立的各种社会组织,如各种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的群众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的社会团体,分别持民政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和跨行政区的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对法律上规定或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凡没有资格证明的,应持批准成立的证件或文件。
(二)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审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是法人组织开据的证明。一是必须有法人组织公章;二是单位名称是全称且与公章名称一致;三是开具证明时间,应在法定代表人任期之内,不能由已过期的任命书代替。
(三)对户主的资格审查
户主必须是户口薄上登记的合法户主,户主变更与户口簿不一致的或农村无户口簿的土地使用者,应由基层组织开具证明。
对法人或个人土地登记申请人资格审查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对提交的住所证明进行认真核定,它表明法人或个人进行主要经济活动的地点,涉及到债务、诉讼等管辖以及清算的地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四)对代理人代理手续的审查
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主要审查代理委托书或指定委托书。委托书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书拟定时间必须清楚、准确无误。按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不需要再办委托书的,应有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户籍证明。
(五)对土地权源证件的审查
此阶段对土地权源证件进行的审查,主要是对有无权源证件和已提交证件是否真实,证件、证明效力等内容进行审查。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源证件,无权源证件和土地登记前有权属争议的,应持基层组织及四邻开具的证明和权属争议处理意见或协议。对土地权源证件真实性的核对包括上述各种证件。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时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或伪造的,应向土地使用者说明情况改正或退回。对提交的证件是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土地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加盖印鉴,对发现的疑点,不经处理核准,不能收存。
(六)审查申请登记的宗地是否在本登记区内。
(七)对其他问题的审查
其他问题是指除上述主要内容外的一些细节问题,如申请登记程序是否正确,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有无页码不准等等。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审查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土地登记机关可以驳回土地登记申请: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3.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5.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凡在审查时发现错误,但不属于原则问题的,可以在申请时予以补正。
七、收件
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经审查无误后,土地登记机关应在事先准备好的《土地登记收件单》上进行登记、编号、装袋入案。
(一)土地登记收件单的填写与收件整理
土地登记申报中收缴的文件资料,应按照顺序编号后,填写土地登记收件单。土地登记收件单一式两联,一联为存根,由土地登记机关保存;一联为收据,由土地登记申请人收存,作为土地登记申请人领取土地证书的凭据。
土地登记收件单有以下几项内容:收件编号、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者)名称、单位性质、通讯地址、电话、序号、土地权属证件名称、页数、备注、交件人、收件人和收件日期。其主要项目填写要求如下:
收件编号:收件编号(收件单右上方编号),可以与申请书上编号相同,以便查找,也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申请土地登记的先后顺序编流水号。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要做到不重不漏不乱。
土地登记收件单上的序号,按照收缴文件件数顺序编号,如收到3份文件,序号编到3。
收件单上的页数,指每一份文件的页数和所交文件的总页数。收缴的每一份文件的页数填在相应文件的页数格内,再将全部文件的页数相加为总页数。
土地登记收件单备注栏,交件时有要说明的事项,可以在此栏填写。如:因使用共用宗地的、权源文件只有一份的或者批准文件与现使用不一致的原因等等。
交件人姓名必须是亲自向土地登记人员提交文件、资料的人员姓名。如交件人是土地登记申请人代理人的,交件人应填写代理人姓名,不能填写申请人姓名。
收件人、交件人填写的收交件日期应一致,即收件完成后,双方应立即在收件单上签署日期。
收件整理是指对收取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袋的过程。整理的方法一般应随收随整,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前,其他文件、资料在后的顺序,一户一份,装入袋子,并将袋子封好,袋皮按规定的编号,填写申请人名称。袋皮编号尽量与申请书、收件单编号一致,以便查找。
整理装好的袋子由土地登记人员将土地登记申请文件资料档案移交地籍调查人员,在移交时,双方应签署《土地登记资料移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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