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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复习(五)(2)

2013-06-24 

  6.土地等级和价格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划分体系。土地“等”反映全国城镇之间土地的地域差异,土地“等”的顺序在全国范围内排列。土地的“级”反映一个城镇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土地级的顺序在各城镇内部统一排列。土地的等级反映某一宗地的质量优劣程度,决定土地的价值。

  土地的价值是土地权利在经济上的反映。按照我国现行的地价体系,土地的价格一般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其他地价(如出让底价、市场交易价、申报价、抵押价格、入股价格等)。

  土地等级作为土地登记的内容较为简单和稳定,土地价格则较复杂且变动较快。目前,标定地价、出让地价、转让地价、以及土地的抵押价格、入股价格等都属于应当申报和登记的内容。

  二、土地登记的分类

  按照我国《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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