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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刑法精选题练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4)

2013-06-05 

  16.李某为某邮政局工作人员,其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私自扣押了十几个别人的邮包,打开邮包后。发现全部为别人邮购的最新款苹果手机,遂据为已有。则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

  A.盗窃罪

  B.滥用职权罪

  C.职务侵占罪

  D.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我国《刑法》第253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据此,答案为A

  17.以下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有:( )

  A.甲某为了在职位晋升时打击竞争对手,欲将对手"搞臭",捏造了竞争对手贪污公款5万元的事实,并向检察机关举报

  B.乙某捏造其仇人李某"组织恐怖活动组织"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C.丙某捏造其所在公司同事收受他人好处费10万元并损害了公司利益的事实,并将该消息在公司同事间传播

  D.丁某为了在职位晋升的竞争中抢占先机,捏造了竞争对手"包二奶"的事实并向领导匿名举报,使竞争对手在与丁某的竞争中落败

  正确答案:AB 解题思路: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据此,AB正确

  五、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8.李某,女,25岁,王某,男,23岁,李某和王某是好朋友。李某平时爱慕虚荣,但是家境一般,深感手头拮据。2010年4月1日,李某因手头紧,想去某棋牌室赌一把碰碰运气,结果果然赢了被害人朱某(女,24岁)5000元人民币。朱某说自己手头也紧,暂时没那么多钱,承诺过几天筹到钱就还李某所欠赌债,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过后,李某多次找朱某索债,但是朱某一直借故推脱。李某找到王某,商议如何向朱某讨回赌债。王某建议,将朱某弄至王某所租的出租屋内,逼其还钱。于是,李某出面,于2010年5月1日将朱某约至王某的出租屋内,索要所欠赌债。朱某说手中没钱,李某说:"没钱你就别想走,可以打电话让你父母借。"朱某拒绝并欲离开,被王某制伏,关在出租屋内。2010年5月2日,王某趁李某出去吃饭之机,不顾朱某反抗,强行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吃饭回来后得知此事,严厉训斥了王某。2010年5月3日,朱某借口给父母打电话让父母筹钱,趁机让父母报警。朱某的父亲报警后,2010年5月3日晚警察将朱某救出,并将李某和王某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1)李某和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中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作了如下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偾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和王某事前共谋,并且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2)王某另外单独构成强奸罪。王某趁李某出去吃饭之机,不顾朱某反抗,强行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强奸行为不能被非法拘禁行为所包含,应另定强奸罪。并且强奸行为是王某单独实施,李某并未参与,也不知情。李某吃饭回来后得知此事,还严厉训斥了王某,这也表明王某的强奸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违背了李某的意愿。因此王某单独构成强奸罪。

  (3)综上,对李某应以非法拘禁罪一罪定罪量刑。对王某应定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19.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之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案中,甲不构成犯罪,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甲与乙有通奸关系,又没有奸情败露等对甲不利的情况,因此甲不可能产生杀死乙的主观故意。甲将农药倒入乙的酒碗,是由乙"别说喝酒,就是'1059'我也奉陪到底"的语言引起的,而且乙端碗喝酒在一瞬间发生,因此,不存在甲对危害结果放任的间接故意。甲对乙的心绪不佳不了解,对其烦闷、苦恼的心情一无所知,不可能预见到自己开玩笑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特别是乙的妻子也对乙说:"你喝吧",可见,甲主观上不具有过失犯罪的必备特征。

  甲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如将农药拿来,并倒进乙的碗中,是当众完成的,这无疑是甲同乙关系亲密的前提下一种玩笑行为,这与投毒杀人有本质的区别。乙在没有外在强制因素的情况下,自己主动端起酒碗喝了一口,以致中毒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产生,与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因此,甲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客观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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