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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3年民事诉讼法训练题:第二审程序(4)

2013-05-28 
司法考试2013年民事诉讼法训练题:第二审程序 小编寄语:现在读书人网(www.reader8.net)陆续为您整理考试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同学们在这短暂的日子里将这些内容整理掌握。

  (15-18题共用题干)

  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

  15.如果厚泰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向国际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的被上诉人应是:( )

  A.国际银行

  B.晓升公司

  C.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

  D.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列不列为被上诉人均可

  16.如果国际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根据新的证据审理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则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

  A.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无须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

  B.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需要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

  C.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D.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17.如果本案厚泰公司以国际银行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和解,厚泰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B.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D.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18.厚泰公司撤回上诉后,在上诉期届满前又上诉的,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一审判决自动生效,不予准许

  B.应该裁定准许上诉

  C.二审法院准许当事人撤诉的裁定可以以口头的形式作出

  D.二审法院准许当事人撤诉的裁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正确答案:15.A;16.BD;17.A;18.BC 解题思路:1.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作答2.《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3.由《民诉意见》第191条的规定可知法院不能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B项错误本题的题干并没有说明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违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撤诉,而不是以其他方式进行裁判,因此C、D项都是错误的4.上诉期届满前,上诉人又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9.2010年5月10日,国威进出口公司与省农业物资公司签订了进口化肥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国威进出口公司在同年8月10日前向农业物资公司提供进口化肥3万吨,每吨单价1200元,农业物资公司于6月15日前支付货款的15%。合同还对交货地点、时间以及化肥的质量、包装、给付货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国威进出口公司于6月15日向农业物资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预付货款的要求,但农业物资公司迟迟未付。后来因国威进出口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农业物资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国威进出口公司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国威进出口公司则辩称,本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国威进出口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给农业物资公司违约金10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国威进出口公司全部承担。国威进出口公司不服,于2010年12月21日向上一级法院书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预付款项,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问题:

  (1)在国威进出口公司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合同是无效合同时,应如何处理?

  (2)国威进出口公司的上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的做法有无不妥?

  (3)如果国威进出口公司上诉后,又在上诉期间撤回上诉,则在上诉期问内一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

  (4)如果农业物资公司在二审答辩状中要求二审法院补充判决国威进出口公司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间接损失200万元,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5)如果国威进出口公司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而此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一审法院在上诉期间发现原判决有错误,法院应等上诉期间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同送交二审法院;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没上诉,则一审法院应当等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院长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法律根据是《民诉意见》第163条的规定。

  (2)国威进出口公司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的做法错误。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上诉合法;上诉状既可以递交原审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但如果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上一级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给原审法院。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则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所以二审法院直接受理上诉的做法不正确。

  (3)国威进出口公司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内仍然不生效,因为上诉期限未满。当事人撤回上诉,意味着对一审法院判决的承认,上诉的撤回需要获得法院的准许,上诉撤回之后撤回上诉的当事人便不能再次上诉。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可知上诉权是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本案中虽然国威进出口公司撤回了上诉,但对方当事人即农业物资公司的上诉权并不因此而受影响,上诉期限内理论上也存在提起上诉的可能,所以一审判决还不能生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不同。一审中原告撤回起诉后可以再行起诉;上诉人撤回上诉即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后,对一审的裁决再有异议,也不能再行上诉,而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农业物资公司另行起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农业物资公司在二审答辩中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二审不能直接按照二审程序审判,因为我国是两审终审,如果新的诉讼请求只经过二审法院一次审理便生效的话,则相当于当事人对这个新的诉讼争议丧失了上诉机会。当然只要当事人自愿,二审法院还是可以调解的,因为自愿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对调解书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5)应当不予准许其撤诉。继续审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90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因此,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准许,但是有两种情况下例外: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和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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