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l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
(1)防卫意图(排除防卫挑拨、互相斗殴);(2)防卫起因(社会危害性、侵害紧迫性);(3)防卫客体(不法侵害人本身);(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之正在进行)——事前防卫、事后防卫;(5)防卫限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无过当防卫
刑法为了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第20条第3款规定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未完成罪
未完成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相对于犯罪的完成形态而言,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l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l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l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