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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讲解--第二篇第五章(1)

2013-05-25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均衡原财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节 犯罪和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l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

  三、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二)不作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四、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体。

  (一)刑事贵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l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第l7条第3款、第4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l8条的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一)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l4条第l款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过失犯罪

  根据《刑法》第l5条第l款规定,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有两个特征:①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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