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事业单位概述
一、事业单位的内涵
2004年6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指出事业单位就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按照上述概念,事业单位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依法设立;二是从事公益服务;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四是社会组织。
我国的事业单位是与行政单位、企业单位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二、事业单位的特征
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运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但它却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
经费来源的国家化: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又一个基本特征。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日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经费中仍然占主导地位。
事业单位范围的广泛性:事业单位的范围涉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部门和领域,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其规模具有宏大性。
三、事业单位的分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科学地划分了事业单位类别。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一)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二)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事业单位存在的社会基础
每一种社会组织的产生都是由于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事业单位既不同于政府行政机关,不同于非政府组织,也不同于企业及人民团体,其存在有着客观的社会基础。事业单位存在的社会基础主要有:(1)满足公共需要;(2)弥补市场缺陷;(3)节制政府失灵;(4)防止契约失效;(5)弥补志愿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