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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讲义及例题解析第三十二章(4)

2013-05-06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3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讲义及例题解析,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星)

  1.概念: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2.特征:

  (1)价值权性: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2)法定性

  (3)从属性: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存在的前提条件。

  (4)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5)物上代位性: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三星)

  1.抵押权

  (1)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设定:

  ①法定抵押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

  示例: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②意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

  示例: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流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抵押标的(财产)


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禁止抵押(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抵押权生效


登记生效(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总结】不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未经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登记对抗(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总结】动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单】(2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所有权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答案】A

  【解析】其他三项都不能设定抵押。

  【例题-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

  A.建筑物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汽车

  D.航空器

  E.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ABE

  【解析】其他两项抵押财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质权

  (1)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质权与抵押权重要的区别

  ②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③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3)质权的类型

  ①动产质权

  ②权利质权: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

  【例题-多】下列权利可以用于质押( )。

  A.商标专用权

  B.专利权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D.应收账款

  E.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ABCD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但不能质押。

  3.留置权

  (1)概念: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点:

  ①法定的担保债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③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④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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