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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重点讲义:安全生产标准体系(3)

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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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阶段

  预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这一阶段自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其他标委会收到新工作项目建议提案起,到新工作项目建议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止。

  (1)制定、修订标准的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下列条件范围之内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

  ①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

  ②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

  ③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

  ④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

  ⑤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人的。

  (2)制定、修订标准的建议

  为保证标准立项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

  构等单位提出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标准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供立项建议书,其内容包括:

  ①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和可行性。

  ②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③标准的主要内容。

  ④完成时限。

  ⑤其他有关情况。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提交国家标准草案及工作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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