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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人的目的、性质和章程的规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前文已述及,法人的设立目的,构成了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法人必须在民事活动中尊奉这一目的,从事与其性质相符合的行为,诚实信用地遵守其章程。法人在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时候,应将其可以行使的权利范围予以公示,以保护相对人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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