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模拟试题 >

2013年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辩护与代理(3)

2013-04-20 

  五、简答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9.案情:被告人李某,1983年3月7日生,于2000年1月28日在另一被告人胡某的指示下,秘密从窗户爬入民居,盗窃金项链一条(价值3000元)和现金10000余元。后李某经胡某"点拨",将该项链拿到本地黄金地下市场出售,获利1000元,并分给胡某800元。2000年2月15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在审理期间,李某又交代了胡某多次指使其他未成年人人户盗窃的犯罪行为,经查属实。2000年3月2日,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假定你被聘请为李某的辩护律师,请针对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辩护词,最大限度地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恰当,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正确答案: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我国《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材料,对起诉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法庭的调查。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是确切的,证据也是充分的,但是对李某所认定的罪名是不妥的,现提出以下辩护理由:

  1.起诉书认定李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不能成立的。本案的销赃行为存在于盗窃行为的全过程中,是盗窃的一种结果和延续,不属于独立的销赃行为。

  2.李某在本案中是从犯。从整个案情看,被告人李某是在胡某指使下实施盗窃行为的,他处于被教唆的地位,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李某依法可减轻刑事责任。

  3.李某是未成年人。李某犯罪时,尚不满17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在公安机关对李某审理期间,李某又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罪行,经查证属实,对此可视为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本案被告人李某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其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尚未成年,又系本案从犯,犯罪后能积极认罪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正的裁判。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六、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20.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刘波,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刘波委托其叔叔刘林担任其辩护人,王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刘林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刘波,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刘林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波,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强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王强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题:

  (1)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本案中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公安局在其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①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王强时不应不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公安部规定》第182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因此,讯问时应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到场。②侦查人员不应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拒绝犯罪嫌疑人刘波的父亲为其聘请律师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

  (2)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①检察院不应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②犯罪嫌疑人刘波的辩护人刘林无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刘林不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非律师不享有上述权利。

  (3)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①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刘林会见被告人刘波时,法院不应派员在场。《六机关规定》第12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碴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②被告人王强拒绝辩护时,法院不应准许其自行辩护。《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又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是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