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14题共用题干)
杨某是某市一名在校大学生,21岁。某日他到某家录像厅看录像,发现这里竞组织播放内容极其下流的淫秽录像,于是杨某就将此事告诉了他的老师夏某。夏某就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此事,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立案侦查此案。此后,杨某又匿名向公安机关寄去了书面证明材料,陈述了自己的所见所闻。夏某也另向公安机关写了一份书面材料,将杨某告诉自己的情况提供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录像厅的老板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该老板徐某承认了自己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淫秽录像的事实。公安机关也从徐某的录像厅里搜查了多张淫秽录像带,公安机关将徐某的录像设备及录像带全部拍成照片以便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以下问题:
11.本案的证据中,属于证人证言这类证据的有哪种?( )
A.杨某报告给夏某的话
B.夏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
C.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
D.杨某匿名向公安机关寄去的书面材料
12.本案中,公安机关从徐某的录像厅里搜出的淫秽录像带属于:( )
A.物证
B.视听资料
C.犯罪嫌疑人陈述
D.书证
13.本案中,公安机关将徐某的录像设备及录像.带拍成了照片,这些照片属于:( )
A.物证
B.书证
C.原始证据
D.传来证据
14.本案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 )
A.夏某提供的书面材料
B.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
C.搜出的淫秽录像带
D.所拍的照片
正确答案:11.B;12.B;13.AD;14.AB 解题思路:3.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可以用书面的形式表达杨某报告给夏某的话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徐某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匿名寄去的材料应为举报,只是立案材料,还不能作为证据4.本案中的淫秽录像是以录像机这一高科技设备将录像的内容展示出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因此,应为视听资料5.对录像设备及录像带拍照片是固定物证的一种形式,依然属于物证,对物证的复制品属于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传来证据
(15-16题共用题干)
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15.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A.传唤刘某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
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场所进行讯问
D.到刘某住所进行讯问
16.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符合逮捕的条件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A.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对刘某应予逮捕,但刘某被拘留后突患急性肝炎,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决定保外就医
C.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符合逮捕条件,但认为刘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D.由于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查清刘某的身份与地址,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正确答案:15.ABCD;16.BCD 解题思路:1.《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公安部规定》第176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2.《六机关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高检规则》第88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86条、第87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根据第89条的规定,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第9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铂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四、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7.犯罪嫌疑人甲于2002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8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逮捕的审查程序问题同时也涉及刑法中的相关知识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本题所给的案情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故C亦属正确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见,A、D属正确选项,B系干扰项
五、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8.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儿在家之机,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儿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儿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1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而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作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
问题:
(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公安部规定》第6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适用情形相同。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