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例题6】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 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2)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企业收回款项234 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票据 234 000
(3)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且银行拥有追索权,则表明甲企业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短期借款)。假定甲企业贴现获得现金净额231 660元,则甲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1 660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2 340
贷:短期借款——成本 234 000
贴现息2 340元应在票据贴现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费用。实务处理中,贴现息金额较小时,也可以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例题7】20×7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为200 000元,年利率为3.5%。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3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201 750元。20×7年7月1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假定该笔国债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
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判断应否终止确认
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到期后甲公司应将该笔国债购回,因此可以判断,该笔国债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丙公司,甲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
(2)20×7年4月1日,甲公司出售该笔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负债类科目) 200 000
(3)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20×7年6月30日,甲公司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由于该笔国债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可以以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200 000×3.5%×3/12=1 750(元)
借:利息支出 1 750
贷:应付利息 1 750
(4)20×7年7月1日,甲公司回购时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00 000
应付利息 1 750
贷:银行存款 201 750
【例题8】辅导书P246【案例5-2】
长城公司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金融类上市公司。长城公司在2×10年度发生如下金融资产转移业务:
(1)2×10年1月10,长城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支行签订一笔贷款转让协议,由长城公司将其本金为1 000万元、年利率为10%、贷款期限为9年的组合贷款出售给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支行,售价为1 000万元。双方约定,由长城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00万元,实际贷款损失超过担保金额的部队由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支行承担。金融资产转移日,该笔贷款(包括担保)的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其中,担保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长城公司没有保留对该笔贷款的管理服务权。
(2)2×10年3月10日,长城公司将持有的西门公司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出售给长江公司,同时签订了一项看涨期权合约,期权行权日为2×10年12月31日,行权价为400万元.长城公司支付期权费l0万元。假定预计行权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
(3)2×10年7月20日,长城公司将某项账面余额为5 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200万元)转让给华夏投资银行,转让价格为当日公允价值3 750万元;同时与华夏投资银行签订了应收账款的回购协议,双方约定3个月后长城公司有优先回购选择权,回购价为该应收账款的市场价格。同日,华夏投资银行按协议支付了3 750万元。该应收账款2×10年12月31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3 600万元。
(4)2×10年8月1日,长城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黄河公司,售价为200万元,该债券年利率为3.5%。同时,长城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协议规定3个月后由长城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202万元。2×10年11月1日,长城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假定该笔国债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逐一分析、判断长城公司上述金融资产转移的业务是否满足终止 确认条件,并说明理由。
(1)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理由:长城公司由于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笔组合贷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也未放弃对其控制,而且因为贷款没有活跃的市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支行不具备出售该笔贷款的“实际能力”,导致长城公司也未放弃对该笔贷款的控制,所以,应当按照继续涉入该笔贷款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负债。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理由:由于期权的行权价(400万元)小于行权日债券的预计公允价值(500万元),因此,该看涨期权属于重大价内期权,即长城公司在行权日将重新购回该债券。所以,在转让日,可以判定债券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全部转移给长江公司,长城公司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债券。
(3)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理由:通过企业与购买方华夏银行之间签订的协议,企业按一定价格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同时约定到期日企业再将该金融资产购回,回购价为到期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回购等待期内,该项金融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其减值损失由购买方承担;如果升值,其收益由购买方享有。因此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样,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也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4)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理由: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到期后长城公司应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固定,因此可以判断,该笔国债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黄河公司,长城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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