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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2)

2013-04-14 
审判监督程序

  四、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如何处理?( )

  A.用裁定改判

  B.撤销原判,用判决予以改判

  C.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D.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正确答案:BD

  五、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5.被告人吴某,男,24岁,无业;黄某,男,23岁,临时工;陈某,男,24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承办人员也认为陈某的申诉有理,即报告院长。院长也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便命令刑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诀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较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

  正确答案:

  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是否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点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刑诉解释》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讲,本案通过再审加重对二被告人的刑罚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8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如果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则本案中不可通过再审加重二被告的刑罚。但这里有两个问题尚须商榷:其一,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流露出该精神,故该司法解释是否与立法精神或立法者的本意相符便成了问题。此种情况下,该解释的法律效力如何便有了争议。其二,将再审不加刑的规定限定在检察院抗诉之外,在诉讼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自然也是不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潮流的。关于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从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与上诉不加刑相类似的再审不加刑,即为了被告人利益提出的或由被告人提出的再审不得加刑。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52条规定,再审后不得判决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3条规定,如果再审的申请是由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单独提出的或者是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在原判决判处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方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变更。至于有相反意义上的申请再审的,则可以改变刑种和加重刑罚。这种趋势所依据的理论是:再审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救济被错判而蒙冤的人,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可使被判刑人放弃顾虑、大胆申诉,以取得最后的纠正机会,这实际上有利于实现再审"纠错"的目的。同时,再审不加刑也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和保证,只有规定了再审不加刑,才能杜绝司法实践中种种变相加刑的做法。而且,这种趋势代表了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性要求。笔者认为,这正是我国科学构建"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规定所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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