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条件调查
是对土地的构成要素如地质、地貌、土壤、植被、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对土地的地理位置与投入产出关系等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为土地经济评价、适宜性评价等提供基础资料。
①土地自然要素调查,指构成土地的气候、地形、地质、土壤、植被、水文等自然条件因素。
②土地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土地的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内容包括:人口、劳动力(劳动力的数量及其素质,教育水平),交通状况及区位,基础设施、能源、供水、供电、电讯等公共设施,工农业产值及产业结构、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工农业主导产业及市场等。
2.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国家用来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依法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变更当事人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产权证书等权源文件,经审核无误后将土地权利或权利变更事项记载于国家土地登记簿的法律过程。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登记已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1)土地登记的类型
①初始土地登记
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又可称为土地总登记。
②变更土地登记
也称日常土地登记或者经常性土地登记,指在初始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利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用途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2)土地登记的程序
①土地登记申请
②地籍调查
③权属审核
④注册登记
⑤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3)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内容及特点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内容:
①土地他项权利人、义务人;
②土地位置及其面积;土地用途及等级;土地使用权性质;
③土地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土地他项权力设定日期,权力顺序等。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特点:
①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其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不需要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②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4)土地登记代理的概念及有关要求
土地登记代理是指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受托权限内,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记咨询、代理等业务服务,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经营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是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的一种,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
进行土地登记代理,须遵循以下要求和原则:
①合法原则
②平等自愿原则
③公平公正原则
④等价有偿原则
⑤诚实信用原则
⑥保密原则
3.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1)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范围:
①土地登记结果的查询范围
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查询。
②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如下:
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③特许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指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土地登记资料。这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受到严格限制,不在公开查询的范围内。
(2)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程序:
①申请
②审查
重点审查:
a.申请查询的土地在不在本登记区内;
b.查询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
c.申请查询内容是否超出了规定查询的范围;
d.审查查询的内容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查询和鉴证
当查询申请人要证明查询结果的来源,表明查询结果的权威性,以将此作为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以向有关方面提供,这就要求土地登记机关在查询结果上盖印鉴章,这种查询通常叫做鉴证。
④查询收费
(3)土地登记的公开查询的方式
手工查询、计算机查询或手工查询和计算机查询并行的方式。
4.土地权利制度建设
(1)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
①要实现土地权利设置的公平与效率;
②要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
(2)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权利制度体系
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体系是由土地所有权体系和土地利用权体系组成。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土地利用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不过是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总称。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权的种类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空间权、耕作权等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整个土地利用体系的核心。土地使用权法律体系由两方面构成,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体系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体系。
5.权属争议调处
(1)土地权属争议的种类
①国家所有者与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②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③国有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④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⑤国家所有者与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理范围和管辖
①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的,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④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国务院交办的;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程序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处理
6.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
(1)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概念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是指运用遥感和其他现代科学技术对土地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变化进行的连续调查观测。监测内容可以包括由于自然或人的因素引起的土地所有变化。土地动态监测是为完成土地管理任务服务的。
(2)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的作用
①保持土地利用有关数据的现势性,保证信息能不断得到更新;
②通过动态分析,揭示土地利用变化的规律,为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③能够反映规划实施状况,为规划信息系统及时反馈创造条件;
④对一些重点指标进行定时监控,设置预警戒线,为政府制订有效政策与措施提供服务;
⑤及时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为土地监察提供目标和依据等。
(3)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的主要内容
①土地利用监测;
②土地权属监测;
③土地价格监测;
④土地质量监测。
(4)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常用方法
常用的方法有实地调查、统计报表调查、遥感监测、专项定点监测等。
7.土地统计
(1)土地统计的概念
土地统计是指利用数据、图表及其他手段,对土地的各种数量关系的现状及其变化所进行的全面、系统的调查、搜集、记载、整理和分析的过程。土地统计是从数量方面反映和分析土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的结果。目前,土地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的类型、面积、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等。
土地统计包括三方面的含义,即土地统计工作、土地统计资料和土地统计科学。
(2)土地统计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内的全部土地。
(3)土地统计的任务
①及时、准确地掌握土地资源的构成、利用现状和动态变化;
②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③为加强土地管理提供可靠资料。
8.地籍信息系统管理
(1)地籍信息
地籍信息包括两个方面:
①描述土地空间位置及状态的图形数据,如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级别图、宗地图等;
①描述土地权属、价值、位置的属性数据,如宗地号、地类、面积、权力人、地址等。
(2)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注重点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是通过对土地信息进行采集、编辑、数据管理、查询、分析和输出等工作来实现地籍信息的计算机化管理的过程。开发该系统应注重:
①以建立完整的地籍资料处理模式为前提,而不是单独处理某一类资料;
②软件运行环境的限制要少,增减实用性;
③要求系统存储的信息便于更新,查询,能及时提供现势性好的地籍信息;
④处理好图形与属性数据的连接问题,实现他们之间的双向检索;
⑤对地籍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
(六)地籍管理的任务
1.地籍管理的基本任务
(1)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服务;
(2)为维护和巩固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
(3)为社会提供地籍信息服务;
(4)为土地管理服务。
2.现阶段地籍管理的具体任务
(1)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2)健全土地调查、统计制度;
(3)完善和贯彻地籍管理的技术规程;
(4)建立全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
(5)建立全国地籍信息网络,实现地籍信息的公开查询、上报和分布的网络化。
(七)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地籍档案管理是对地籍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文件、图册、图像资料等,进行搜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编码和提供利用等多项工作的总称。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八)我国地籍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三、土地规划管理
(一)土地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人们为了改变并控制土地利用方向,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产出率,根据社会发展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所做出的具体部署和安排。土地规划按时限不同可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短期规划;按规划范围大小,可将规划分为全国、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五个层次;按规划性质,土地规划科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二)土地规划的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协调、组织和监督三个方面。
1.控制作用
为了保持人口与土地,特别是人口与耕地的平衡关系,国家必须通过土地利用规划,控制部门、行业的用地结构和规模,对土地利用实行有效的控制。
2.协调作用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一方面实现区域内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通过对区域内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用地量的合理分配,解决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土地需求的矛盾,保证各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
3.组织和监督
组织土地利用是土地利用规划最基本的功能;监督是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对各部门的土地保护、利用、开发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影响土地利用的因素
1.自然因素
包括气候、地貌、水文、土壤、植被、矿藏、景观和位置等。土地利用直接受制于自然因素的影响。
2.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投入水平等。
3.社会因素
包括土地制度、人口、法规、政策、教育、技术乃至风俗和宗教都对土地利用构成较大的影响。其中,土地制度、人口和国家政策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尤其明显。
(四)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准则
1.生产性准则,即保持或增加生产和服务;
2.保护性准则,即保护自然资源,防止土地和水质的退化;
3.社会可接受性准则;
4.安全性准则,减少生产的风险性,保障稳定生产;
5.经济可行性准则。
(五)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实行土地用途变更许可的一项强制性的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依据,而用途管制是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的手段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