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49~1961年,重要法律《农村人民公社条例》
2.1962~1986年,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
3.1987~1990年,重要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1990年以后
二、地籍管理
(一)地籍的概念
地籍是指国家为一定目的,记载土地位置、界址、权属、数量、质量、地价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图册。地籍具有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和地籍资料的连续性等特点。
(二)地籍的分类
1.按功能分类 地籍按功能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三种类型。
(1)税收地籍。
税收地籍记载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业主的姓名、地址和纳税单位的土地面积以及为确定税率所需的土地等级。
(2)产权地籍。
产权地籍是以反映宗地的界限和界址点的精确位置以及产权登记的准确面积等为主要内容。
(3)多用途地籍。
又称现代地籍,是税收地籍和产权地籍发展的结果,其任务不只是为税收和土地登记服务,还为科学管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其表现形式不仅是地基图和地籍册,且大量应用测绘与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
2.按建立的时序分类 地籍按建立的时序分为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
(1)初始地籍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县级以上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后,最初建立的图册。
(2)日常地籍
是针对土地数量、质量、权属及其分布和利用、使用情况的变化,以初始地籍为基数,进行修正、补充和更新的地籍。
3.按所记载的对象分类 地籍按记载的对象分为农村地籍和城镇地籍。
(1)城镇地籍
在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城镇用地登记后建立的地籍,它以宗地作为地籍单元。
(2)农村地籍
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建立的地籍,以自然村作为权属单元。
4.按表现形式分类 地籍按表现形式分为常规地籍和数字地籍。
(1)常规地籍
以图、表、卡、册所表示的地籍。
(2)数字地籍
是指地籍测量、管理、应用全过程的数字化。数字地籍是地籍管理得一种形式,也是地籍管理的重要阶段。
(三)地籍管理的概念
1.地籍管理的定义
是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法律(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土地调查(含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行政措施。地籍管理亦称为地籍工作。
地籍管理的对象是作为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的土地。
2.地基管理的核心
地籍管理的核心是土地权属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
(四)地籍管理的原则
1.必须有国家制度体系作保障;
2.保证地籍资料的连续性、系统性和现势性;
3.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
4.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完整性。
(五)我国地籍管理的内容
1.土地调查
是以查清土地的位置、数量、等级、利用和权属状况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调查。通过调查获得准确的土地数量、质量、利用和权属状况的资料,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和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土地调查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以县为单位,查清村和农、林、牧、渔场。居民点及其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事业单位土地权属界线和村以上各级行政界线,查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其内容有:
①查清土地权属界线和各级行政界线;
②查清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并量算出各地类面积;
③汇总土地总面积和各分类面积;
④编制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和县乡两级土地利用规划现状图;
⑤对土地利用状况作出科学评价。
(2)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以权属调查为核心,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等基本状况,满足土地登记需要。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项内容。
权属调查是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范围的调查。它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登记申请,对申请者的宗地位置、界线、用途等进行实地核实、记录,并经过土地使用者认定,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
地籍测量是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测绘科学技术测定界址线的位置、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为地籍管理服务。
(3)土地条件调查
是对土地的构成要素如地质、地貌、土壤、植被、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对土地的地理位置与投入产出关系等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为土地经济评价、适宜性评价等提供基础资料。
①土地自然要素调查,指构成土地的气候、地形、地质、土壤、植被、水文等自然条件因素。
②土地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土地的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内容包括:人口、劳动力(劳动力的数量及其素质,教育水平),交通状况及区位,基础设施、能源、供水、供电、电讯等公共设施,工农业产值及产业结构、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工农业主导产业及市场等。
2.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国家用来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依法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变更当事人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产权证书等权源文件,经审核无误后将土地权利或权利变更事项记载于国家土地登记簿的法律过程。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登记已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1)土地登记的类型
①初始土地登记
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又可称为土地总登记。
②变更土地登记
也称日常土地登记或者经常性土地登记,指在初始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利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用途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2)土地登记的程序
①土地登记申请
②地籍调查
③权属审核
④注册登记
⑤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3)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内容及特点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内容:
①土地他项权利人、义务人;
②土地位置及其面积;土地用途及等级;土地使用权性质;
③土地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土地他项权力设定日期,权力顺序等。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特点:
①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其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不需要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②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4)土地登记代理的概念及有关要求
土地登记代理是指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受托权限内,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记咨询、代理等业务服务,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经营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是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的一种,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
进行土地登记代理,须遵循以下要求和原则:
①合法原则
②平等自愿原则
③公平公正原则
④等价有偿原则
⑤诚实信用原则
⑥保密原则
3.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1)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范围:
①土地登记结果的查询范围
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查询。
②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如下:
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③特许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指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土地登记资料。这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受到严格限制,不在公开查询的范围内。
(2)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程序:
①申请
②审查
重点审查:
a.申请查询的土地在不在本登记区内;
b.查询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
c.申请查询内容是否超出了规定查询的范围;
d.审查查询的内容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查询和鉴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