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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分析:人民检察院的抗诉(1)

2013-02-07 

  [案例]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某贪污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该案宣判后,在法庭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问题,但拿不准,遂向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此间一审判决已生效。市检察院对该案调卷审查后,认为周某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应定盗窃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显然畸轻。由于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市检察院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全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遂对该案改判,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市检察院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应按一审程序审理,不应做终审判决。于是以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在法定抗诉期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问题]

  该市人民检察院能否按照二审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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