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答案:B
解析:战时自伤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张某是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时方可视为军人,因此张某不符合战时自伤罪的主体,因而A是错误的。
李某是军人,且在战斗中为了脱离战场而故意使自己受伤,很显然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符合战时自伤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战时自伤罪。
王某虽然是在战时故意用匕首自伤身体,但是他的自伤行为并不是为了脱离战场,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掩盖仓库失窃的过错,所以不构成战时自伤罪,所以C是正确的。
陈某虽然也是在战时故意自伤身体,但是他的自伤行为是为了立功,不是逃避军事义务,因此,陈某也不构成战时自伤罪,所以D也是错误的。
85.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D
解析: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从轻处罚也不是指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所以AB两项都是错误的。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这里所说的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所以C是错误的。
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人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所以D项是正确的。
8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B.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
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不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D.刑法第399条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CD
解析:以诈骗方法骗取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金融诈骗罪中的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等。由于刑法条文已经对这些特殊的诈骗罪作了专门规定,不再适用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A是错误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或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是错误的。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受贿罪,但当其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时,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也应以受贿罪论处。所以C项不正确。《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受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形式,故D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答案:BD
解析:本题中,甲乙二人不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造成事故是二人的过失造成的,属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整体性。共同过失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所以本题应选BD两项。
88.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答案:AB
解析:本题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将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主观上仅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没有统一起来;只有认定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故选AB两项。
89.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
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
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答案及解析:ABC.A对,卖淫包括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B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罪名,不并罪。C对,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不同罪名,两行为构成两罪名并罚。D错,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
(2003年)
(一)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A.敲诈勒索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ACD
解析: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据此,王某构成抢劫罪。本题是选非题,应选ACD三项。
82.叶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D
解析:本案中叶某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已经将刘某绑架,并且向刘妻所要赎金,此时绑架罪已经既遂。《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以,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83.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答案:BD
解析:刑法中,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对主犯而言,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实行犯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明显是主犯,相对主犯王某而言,叶某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因为是从犯。叶某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看管刘某等行为说明叶某是实行犯,而叶某参与犯罪也并非因为王某的胁迫,所以叶某不是胁从犯。综上本题应选BD两项。
84.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故意杀人罪
C.抢劫罪
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他人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王某若在绑架罪的犯罪过程中杀害了人质刘某,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只定绑架罪,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死亡是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二)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开诈骗罪。在这里要注意“信用卡”的特殊性,因为《刑法》上有特殊规定,所以不能认为构成侵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