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犯罪预备的概念以及其基本特征,刑事责任等问题。
刑法 22条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犯罪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注意:犯罪预备既可存于单独的犯罪行为中,也可以存在于共同犯罪行为中;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如同案犯)实行犯罪预备;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停止实行行为的着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考点2: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与认定。
刑法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三个基本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着手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预备的关键;
二是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尚未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法定要件;这点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关键;
三是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这点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