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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解读:法律解释(2)

2013-01-18 
法律解释

  (二)各种解释方法的功能

  1.文义解释和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使法律使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这两种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法律 敎育 网

  2.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容许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可以参酌历史法律经验和其他国家或社会的法律经验。

  3.体系解释有助于维护特定国家法律秩序的统一,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4.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

  (三)法律解释的位阶

  1. 各种解释方法之所以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他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题的视角不同,而这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方法是在各种法律解释之间确立一个位阶关系。

  2.现在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

  文义解释 → 体系解释 →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 客观目的解释

  3.上述位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但是法律人在推翻上述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优先性关系时,必须要予以充分论证,即只有存在更强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人才可以推翻那些有限性关系。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主要掌握《立法法》以下条文:

  第42条【法律解释权及其解释的情形】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43条【法律解释提案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44条【法律解释草案与议程】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45条【法律解释草案的审议】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46条【通过与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47条【法律解释的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主要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的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解释。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4.地方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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