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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宁夏省公考申论指导——制度与法律角度(2)

2013-01-14 
不以全方位多角度探讨提对策的方法为重点,而是要对考生一直以来容易混淆、不能正确使用的两种对策进行异同的厘清和具体使用方法的介绍。

  关于具体使用情况可以把握以下几点:

  事分大小:在考试中涉及到的具体工作和事件有大有小,例如【2008年国考】怒江水电工程建设问题是一项重大的国家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而【2009年北京社招】整治交通违章行为的行动也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但是显然重大程度有限。

  事看原则:同样道理考试中涉及到的工作也有原则性和非原则性的区别,如【2012年国考省部级】食品安全问题因其关乎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属于原则性的问题。而【2010年425联考】市政设施投资不足的问题属于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并非原则性问题。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得出结论:原则性的、事关重大的问题则需要从法律角度来提对策,即善用法律的强制性;而虽然有一定重要性,但非原则性、重大程度有限的问题则从制度、机制的角度来提对策,这些问题尚有很多灵活解决和应对的空间和余地,而制度的灵活性正好满足了这一点。当然,无论从法律还是从制度的角度来提对策都应建立在问题的解决或工作的安排缺乏“规范性”和“长效性”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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