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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解读指导:陪审员(2)

2013-01-10 
陪审员

  (二)义务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四、组成及无权利

  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无权利:不得担任审判长,独任庭不能由陪审员组成

  总结:(1)陪审只在一审中;(2)陪审员的条件;(3)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任期、权利(平等权包括平等的审理权和平等的表决权);(4)陪审员的免职;(5)尤其要注意,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及独任庭不能由陪审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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