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没有被告住所管辖
(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32条
(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