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才使证据具有证明力。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又被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可采性。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也称证据裁判主义,指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
是神证——人证——物证的发展必然
三方面要求:
1、 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2、 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3、 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