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
六、勘验、检查笔录 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具体规定见《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1)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2)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七、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具体规定见《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八、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见后面司法解释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