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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解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2)

2012-12-19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5答案:A. (2011/三/30)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解析:虽然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均享有事务执行权,但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则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只要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相应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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