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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解读: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2)

2012-12-18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2—4答案:ACD. (2006/三/70)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解析: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属于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转让,因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而有效。杨某取得甲的合伙份额属于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由于合伙协议对这种转让没有另行约定,故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仅合伙人乙同意是无效的。甲妻与甲子均为甲的合法继承人,由于各合伙人同意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请求,故甲妻与甲子取得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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