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自杀不成立本罪;
(2)杀人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前者如用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方式致人死亡,后者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又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前者如刺杀、毒杀、枪杀等,后者如以精神刺激的方法致人死亡等。
提示注意1
安乐死问题的定性。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在我国目前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在量刑上应当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有所区别。
2.关于自杀的相关行为定性
(1)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杀、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自杀的双方均自杀身亡,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相约自杀的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得逞,则未得逞的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在量刑上应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有所区别。
(2)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A.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B.错误行为或轻微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C.严重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将该不法行为与他人自杀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以犯罪论处。如诽谤他人引起他人自杀的后果,可以将他人自杀的行为认定为诽谤行为严重,成立诽谤罪;
D.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如果犯罪人对自杀死亡的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如强奸妇女后该妇女自杀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并且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