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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

2012-12-09 

  六。非法拘禁罪

  1. 保护法益:他人的人身自由。

  提示注意7

  非法拘禁必须剥夺的是现实的自由权:换言之,如果某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就表明行为没有妨害其意思活动,因而没有侵犯其人身自由。

  2. 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性:

  (1)转化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种情形下,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杀害的故意)

  (2)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仅定非法拘禁罪一罪,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即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非法拘禁可能会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结果加重犯。当然,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被拘禁者伤亡的,则不能认定为是结果加重犯。

  3.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1)债务的性质:不仅仅限于合法债务,还包括非法债务;

  (2)行为人索取的数额如果超过债务部分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部分以绑架罪论处。

  (3)索取的对象不限于债务人本人,还包括绑架债务人的亲属索债。

  4.从重处罚的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

  归纳总结1

  1.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但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的,以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适用第238条第2款前半段的规定——结果加重犯。

  2.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的,适用第238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转化犯。

  3.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杀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的,不适用第238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而应直接认定为数罪——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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