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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基础辅导七(2)

2012-11-20 

  (二)利益冲突

  1.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2)如果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3)如果为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如果客户不同意注册会计师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终止为其中一方或多方提供服务。

  2.除采取上述防范措施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

  (1)分派不同的项目组为相关客户提供服务;

  (2)实施必要的保密程序,防止未经授权接触信息。

  (3)向项目组成员提供有关安全和保密问题的指引;

  (4)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5)由未参与执行相关业务的高级员工定期复核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

  如果第二次意见不是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获得的相同事实为基础,或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被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2)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3)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如果客户不允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适宜提供第二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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