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密
会员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涉密信息。
1.保密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对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2.会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教师提示】通常情况下,近亲属分为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其中,主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子女。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也要注意在特殊的情况下对亲属关系的界定。
3.会员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在终止与客户或工作单位的关系之后,会员仍然应当对在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如果变更工作单位或获得新客户,会员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应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4.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良好职业行为
会员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