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1.国债: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于二级市场方面。
2.金融债券
(1)开端: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首次发行。
(2)发行主体:1994年以后,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由商业银行转为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加入发行行列,发行政策性金融债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发行。2005年4月27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4)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9月6日发布公告,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3.企业债: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
(1)我国企业债发行始于1983年。
(2)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必须符合国务院下达的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并按规定审批。
4.公司债券
(1)1998年《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
(2)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符合2006年实施的《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5.证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注意这里的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6.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1)2008年4月12日,短期融资券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终止执行,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7.中期票据: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注:制定发行计划,计划内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
8.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证券收益的义务。
9.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证券由此诞生。
10.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2009年9月11日发布实施行。
(2)中小非金融企业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
(3)集合票据则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发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融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