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提出要可行
所谓可行性,是指对策要具备可以实施的条件。提出来的对策如果在现有条件下根本无法实施,那就是不可行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经济可行性,即对策要在经济上具备可以实施的条件。政府做任何事情都是要付出成本的,这要求我们必须注意投入和产出的比例。
二是政治可行性,即对策在政治上要具备可以实施的条件。这一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不提反动观点。即对策的提出要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不能反党反社会主义。第二,不越权。即应试者提出的对策不能超越一国政府的权力范围。
三是法律可行性,即对策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如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国家立法权,也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国家立法机关,因此,教育专家建议,就立法这一方面提出对策时就不能说“县级政府必须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避免在答案中出现法律上的硬伤。
(四)可操作即具体化
可操作性即对策要具体。详细来讲,教育专家认为,第一,要有明确的对策内容。即措施如何开展,政府部门应当做什么,依照怎样的程序。这是对策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最为重要的要素。第二,要有明确的对策主体。即由哪一个政府部门实施对策。第三,要有明确的对策客体。即对策实施的对象是什么。第四,要有明确的对策目的。即对策要达到什么目的或效果。对策主体、对策客体、对策目的并非每条对策都要具备,但具备这些要素可以大大增加对策的可操作性,从而提升答案的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