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卷二 >

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解读: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1)

2012-10-30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

  1. 创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创设权)

  (1)经常性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必要时,国务院决定也可以创设,但应及时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2)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省级政府规章创设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 对已经创设的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具体规定的权限(规定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必须遵守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即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也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注意:(1)立法中设定权与规定权的区别:设定权属于立法性权力,是指法的创制权,是立法机关创设新的行为规范的权力,解决的是从无到有的问题;规定权属于执行性权力,是指对现有的法律规范具体化的权力,不创设新的法律规范,解决的是从粗到细的问题。

  (2)省政府规章不得创设经常性行政许可;部门规章、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不得创设临时性行政许可;所有的规章都可以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