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解读:关于信息公开(1)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关于信息公开

  1. 主管部门

  (1)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2)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 工作机构

  注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设置范围: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了解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第4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