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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涉黑犯罪(2)

2012-10-19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涉黑犯罪

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包庇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5.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6.传授犯罪方法罪中,即使被传授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传授者到现场对被传授者进行指导是其传授行为的组成部分,不另定罪,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7.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特别优于一般,详见司法解释)

  8.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是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以赌博行为所获取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单纯参加赌博的行为和在赌场从事服务等业务的,不属于以赌博为业。

  9.开设赌场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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