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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罪名(2)

2012-10-17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罪名

6.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A.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B.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不同于包庇罪。

  C.根据修八的规定(原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简言之,就是组织严密;有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为后盾;有保护伞或者通过自身犯罪不断壮大。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向黑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种过渡形式。

  7.第303条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犯罪。

  (1)构成赌博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这是它同一般娱乐活动的区别。

  (2)本罪的主体由2种人构成:一是“赌头”,即聚众赌博的组织者;二是以赌博为业的人,即“赌棍”。

  一般参与赌博者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开设赌场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原来的赌博罪中独立出来,设立了单独的开设赌场罪,其法定刑也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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