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包括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用于提炼第7l章所列的贵金属、第十五类所列的贱金属、汞(品目28.05)及品目28.44所列金属以及某些用于提取锰铁或铬铁等合金的矿砂(即使这些矿砂实际上不是用于冶金工业))、矿渣、矿灰及残渣(通过加工矿砂或冶炼金属、加工其他材料或用其他方法、焚烧废物或垃圾等方法获得的渣、灰)。
易误归人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不是以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各种金属矿物,如制电池用的软锰矿(品目25.30):未焙烧的黄铁矿(25.02);宝石(第71章);从脉石等中分拣出来的天然金属及合金(第十四、第十五类);铜锍、镍锍和钴锍(第十五类)。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稀土金属矿砂(品目25.30),但是作为重要稀土金属矿的独居石,因为含有金属钍(钍及稀土的磷酸盐)而归入品目26-12。
应该注意品目26.01~26.17产品的允许加工范围(章注2)。不归人品目26.2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主要有:第28章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从铜矿砂提取的硫化铜应归人品目28.30);品目71.12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及用于回收贵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灰、渣;锌粉(品目79.03);机械加工第十五类金属产生的金属碎料;品目26.21的焚化多种废物产生的灰渣及品目27.10的来自储罐的主要含石油的淤渣。
第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本章包括有机矿产品及其精制品。主要货品有:煤(煤、煤的干馏产品、煤的蒸馏产品)及其他矿物燃料、石油和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其蒸馏产品和类似品、矿物蜡和天然沥青物质。所以很多做燃料的成品油都应归入本章。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机充气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燃料(品目36.06)。应注意掌握甲烷、丙烷、苯、甲苯、二甲苯、萘、酚的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