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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读指导: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2)
2012-10-07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
2、报告财产的范围。该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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