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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2)

2012-09-21 
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六、复试

  (一)我校要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在复试前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我校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三)复试具体要求详见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管理规定。

  (四)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工程管理理专业学位硕士可除外),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五)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六)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七)复试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七、调剂

  报考学术型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八、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具体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九、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我校要将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

  属于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定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属于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由选送单位支付,30000元/人。属于自筹经费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由考生本人自筹,9000元/年(不含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实行培养机制改革,收取一定的培养经费,具体详见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

  拟录取的新生如需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列入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

  自筹经费、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

  定向培养考生必须在报考前向我校提出申请,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合同者,方可拟录取为定向培养研究生,

  委托培养考生必须在考生录取前,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方可拟录取为委托培养研究生。

  自筹经费考生必须在考生录取前,我校、考生本人签订合同,方可拟录取为自筹经费研究生。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十、违规处理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

  十二、弹性学制:二---四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三---四年。

  十三、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我校给在校研究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并配合银行为学生办理学习和生活助学贷款

  (四)我校实行培养机制改革,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在学期间可获5万元奖学金。对科研能力强的学生提供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最高额度可达5万元。

  (五)我校选拔优秀学生到国外知名大学进行校际学术交流。

  (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大纲、考研相关信息和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及导师介绍均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工作内公布。

  单位代码:10254

  联系部门: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

  地 址: 上海市临港新城海港大道1550号

  邮政编码:201306

  电 话: 021-38284586

  联系人: 徐老师 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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