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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计税依据(2)

2012-09-18 
计税依据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的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2)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复习时关注以下要点: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产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五)关于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

  (六)新增: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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